一、一般规定
1、视频会议系统的工程设计应满足与远端会场的交互功能。
2、视频会议系统应包括音频系统、视频系统和灯光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音频系统应保证会场有足够大的声压级,声音应清晰、声场应均匀。
2.视频系统应保证会场图像清晰。
3.灯光系统应保证会场照度、色温。
3、视频会议系统从工程设计开始,应与建筑结构设计、建筑声学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和其他有关工程设计专业密切配合。
4、视频会议音频系统中,模拟信号传输的电气互连优选配接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系统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14197的有关规定。系统设备之间宜采用平衡传输方式。
5、视频会议视频系统中,模拟信号传输的电气互连优选配接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听、视频和电视系统中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15859的有关规定。
6、视频会议系统所采用设备的性能指标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单机指标应优于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
7、视频会议灯光系统除应实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8、视频会议的各种吊装设备和吊装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9、视频会议系统工程设计应提供完整的图纸及说明文件,并应包括系统配置清单、原理框图、设备布置图和管线图等。
二、音频系统
1、音频系统应由传声器、音源、扬声器、调音台、周边音频设备、功率放大器、监听、录音设备和编解码器等组成。
2、传声器及音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会议用指向性传声器,传声器数量宜以会议主持人和发言者的人数确定,并应有备份。
2.传声器的指向性、频率响应、等效噪声级和过载声压级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传声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14198的有关规定。
3.传声器应采用平衡输出方式,并应使用音频屏蔽电缆连接。
4.宜配置录音机、激光唱机等音源设备。
3、扬声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扬声器系统应根据会场的体形结构、容积、装饰装修进行语言清晰度和声场分布设计,确定扬声器系统的数量、参数、方位。
2.扬声器系统可设置主扬声器和辅助扬声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
3.主扬声器应设置在会场主席台或主屏幕显示器附近,并应满足系统声像一致要求。
4.辅助扬声器宜设置在会场顶棚或侧墙上,并在其传输通路中宜配备电子延时设备。
5.当会场设置主席台时,宜设置主席台返听扬声器系统。
6.扬声器采用流动方式时,支架应稳重结实。
7.扬声器系统宜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4、调音台、周边音频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音台应根据功能要求配置带分组输出的设备,输入、输出通道应有备用端口。
2.调音台周边应按需要配置分配器、均衡器、反馈抑制器、延时器等设备。
3.周边音频设备可采用数字音频处理设备,数模接口宜匹配。
4.根据功能要求,应配置音频矩阵切换器,并应有备用端口。
5.音频矩阵切换器与视频矩阵切换器应具同步切换功能。
5、功率放大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率放大器应根据扬声器系统的数量、功率等因素配置。
2.功率放大器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驱动扬声器额定功率的1.50倍。
3.功率放大器输出阻抗及性能参数应与被驱动的扬声器相匹配。
4.功率放大器与扬声器之间连线的功率损耗应小于扬声器功率的10%。
6、监听、录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控制室内应配置有源监听音箱,并应与会场的声音变化量相一致。
2.在编解码器的输入端口,宜配置单独的音量电平表。主会场的总控室宜配置多路音量电平表。
3.系统宜配置录音设备。
7、编解码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解码器应具有回声抑制功能。当其不具备回声抑制功能时,应单独配置回声抑制器。
2.编解码器的音频端口为非平衡端口时,宜将非平衡转换至平衡。
3.编解码器与音频电路接口之间,应电平匹配。
4.应根据编解码器的音频端口类型,配置性能相匹配的传输电缆。
三、视频系统
1、视频系统应由摄像机、信号源、屏幕显示器、切换控制、监视、录像编辑和编解码器等组成。
2、摄像机及信号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场应设置至少2台摄像机,并应分别用于摄取发言者图像和会场全景。摄像机宜选用清晰度高的产品。
2.摄像机应根据会场的大小和安装位置配置变焦镜头。
3.摄像机宜配置云台及摄像机控制设备。云台支承装置应牢固、平稳。
4.摄像机传输电缆在5.50MHz衰减大于3dB时,应配置电缆补偿器。
5.宜配置放像机、播放器、图文摄像机等视频信号源设备,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系统整体技术指标要求。
6.当会场需要显示计算机图像信号时,应设置计算机图像信号输入接口,接口数量、位置应根据系统功能确定。
3、屏幕显示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会场应设置至少2台屏幕显示器,并应分别用于显示本端会场和远端会场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2.屏幕显示器的设置应根据会场的形状、大小、高度等具体条件,使参会者处在屏幕显示器视角范围之内。屏幕显示器大小应按下式计算:
3.屏幕显示器与参会者之间应无遮挡,应使参会者能清晰地观看到屏幕内容。
4.在海拔高度小于或等于2200m时,可采用PDP、LCD、CRT、投影等显示器;当海拔高度大于2200m时,不得采用PDP显示器。
5.当采用前投影时,投影机应低噪声。
6.会场不宜采用有缝的视频拼接显示墙。
7.为主席台人员设置的显示器,应采用PDP、LCD、CRT,并宜落地安装,高度不应遮挡参会者的视线。
4、切换控制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场摄像机为2台及以上时,宜配置同步切换设备,并应选择最佳画面同步播出。
2.当一路视频信号需要同时分送至几个接收点时,应配置视频分配器。
3.当几路视频信号需要选送至一个接收点时,应配置视频切换器。
4.当同时输入输出多路视频信号,并对视频信号进行切换选择时,应配置视频矩阵切换器,并应有备用端口。
5.视频切换控制设备的输入输出端口应与编解码器、屏幕显示器等接口相匹配。
6.当系统具有计算机图像信号传输功能时,应根据图像信号的分辨率配置性能相符的分配器、切换器或矩阵切换器。
7.传输电缆的距离应根据信号的传输方式和信号的分辨率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的有关规定。
8.当需要叠加会标、通知等图文要求时,应配置字幕机。
9.视频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应采用同一时钟、同步切换。
5、监视、录像编辑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摄像机、信号源、切换设备输出等端口处,宜配置监视器,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系统整体指标要求。
2.当监视多路图像信号时,宜采用大屏幕多画面显示设备。
3.系统宜配置录像机、刻录机等录像编辑设备,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系统整体指标要求,并应符合不间断录像的要求。
6、编解码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编解码器的视频端口类型,选配性能相匹配的传输电缆。
2.当在会议电视系统传输带宽以内设置网络管理系统时,其控制信号宜采用分级控制方式,并应由网络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3.当在会议电视系统传输带宽以外设置网络管理、数据传输等内容时,应根据功能需要单独设计。
四、灯光系统
1、灯光系统应由光源、灯具、调光、控制系统等组成。
2、会场灯光照明平均照度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光源、灯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源的显色指数Ra应大于或等于85。
2.光源的色温应为3200K、4000K或5600K,并应使所有光源的色温一致。
3.光源应采用发光效能高、寿命长的产品。
4.灯具应配置效率高的产品,亮度宜具有连续可调功能。
5.在主席台坐席区和会场第一排坐席区宜设置面光灯。
6.灯具的外壳应可靠接地。
7.灯具及其附件应采取防堕落措施。
8.当灯具需要使用悬吊装置时,其悬吊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9.灯具的电气、机械、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舞台灯光、电视、影片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15的有关规定。
4、调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能实现分区控制,并宜将部分分区设置具有调光功能。
2.灯具应根据光源的不同配置相应的调光设备。
3.当调控设备较多时,宜设置单独灯光控制室或机房。
4.采用可控硅调光设备的电源时,应与会场音频、视频系统中的设备电源分开设置,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视、音频设备的措施。
5.调光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灯光电缆必须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缆。
五、设备布置
1、摄像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按下列公式确定(图1):
2.摄取发言者图像的主摄像机垂直摄像角宜小于或等于10°,水平左摄角或水平右摄角宜小于或等于45°。
3.摄取会场全景或局部场景的辅助摄像机宜根据会场的规模和布置设置。
4.摄像机的图像画面内不应有灯具、前投影等遮挡画面的物体,并应避免强光直射干扰。
5.摄像机可采用固定安装或流动安装方式。
6.当摄像机在墙面固定安装时,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小于或等于2.50m;当摄像机吊挂安装时,摄像机底部高度宜大于或等于2.20m。
2、PDP、LCD、CRT显示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图2):
1.会场主显示器的墙装高度宜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2.参会者与会场主显示器屏幕垂直观看角宜小于或等于20°,与会场主显示器屏幕水平观看角应小于主屏幕显示器的水平视角参数。
3.主显示器的底边离地面高度宜大于或等于参会者坐姿平均身高和主席台高度之和。
4.会场辅助显示器宜根据会场的规模和布置设置;当显示器吊挂安装时,显示器底部距地面宜大于或等于2.20m。落地显示器宜配置垂直观看角可调节的活动支架,并应使其法线方向对准观看者。
5.显示器屏幕前应避免直射光、眩光的影响。
3、投影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场投影机屏幕的布置宜符合本规范第2条的规定。
2.投影机与屏幕的投射距离应根据屏幕尺寸、投影机和镜头参数确定。
3.当投影机吊挂安装时,机架底部距地面宜大于或等于2.20m。
4、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扬声器系统应按声场设计的位置、高度、角度布置。
2.扬声器系统的布置和传声器位置应避免产生反馈啸叫,并应使传声器指向性的正向主轴置于扬声器主轴辐射角之外。
3.固定墙面安装的扬声器与墙面、侧墙的距离宜大于200mm。当吊挂安装时,扬声器底部距地面宜大于或等于2.20m。
5、灯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席台面光灯的布置应投射座席处,投射夹角与主席台座席处的1.40m水平面的角度宜为45°~50°。
2.主席台背景墙的垂直照度宜为主席台垂直照度的40%~60%;会场墙面的垂直照度应小于会场垂直照度的50%。
3.前投影屏幕中心区的垂直照度应小于主席台垂直照度的20%。
6、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场桌椅布置宜采用排桌式,并宜按主席台每人不小于1500mm×900mm、参会席每人不小于1500mm×700mm的使用空间布放。
2.在主席台、发言席、参会第一排座席附近应根据功能需要分别设置接线盒和电源插座。
7、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设备应安装在控制台、设备机柜内,控制台、设备机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机械结构》GB/T 19520的有关规定。
2.系统的操作宜通过控制台实现,其布放位置应符合系统的操作流程和使用功能要求。
3.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座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GB/T 7269的有关规定。
4.控制台正面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500mm,背面与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800mm。机柜背面与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800mm。控制室内主要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500mm,次要走道宽度不应小于800mm。
5.监视器屏幕应背向自然光布置。
6.在地震区域内,设备安装应进行抗震加固,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的有关规定。
六、电缆敷设
1、会场内传输电缆宜采用金属管道暗敷的方式布放;在控制室、机房内应采用金属线槽或设置桥架的方式布放。
2、传输电缆与具有强电磁场的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当采用金属线槽或管道敷设时,线槽或管道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并在两端应有良好的接地。
3、传输电缆与电力电缆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4、传输电缆管线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5、管线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6、管道内穿放电缆的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线槽布放电缆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