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线设计
1、观众厅的视线设计宜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使位于视觉质量不良位置的观众能看到表演区的80%。
2、观众厅的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镜框式舞台剧场,视点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处。
2.对于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视点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适当外移。
3.对于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当受条件限制时,视点可适当上移,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也可向台口线或表演区边缘后方移动,但不得大于1.00m。
3、观众厅视线超高值(C值)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超高值不应小于0.12m。
2 当隔排计算视线超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并应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 对于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视线超高值宜适当增加。
4、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2.对于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m~0.60m;对于附有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第一排座席地面可与主舞台面齐平。
3.对于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第一排座席地面齐平。
5、对于观众席与视点之间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6、对于观众视线最大俯角,镜框式舞台的楼座后排不宜大于3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的观众视线俯角不宜大于30°。
二、座席
1、观众厅的座席应紧凑,应满足视线、排距、扶手中距、疏散等要求,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平方米/座。
2.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平方米/座。
2、剧场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当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3、观众厅座椅应满足声学设计的要求。
4、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2.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4.在座位升起大于0.50m时,应适当增高靠背高度。
6、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个座位,排距应增大25mm。
2.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7、观众席应预留轮椅座席,且座席深度不应小于1.10m,宽度不应小于0.80m,位置应方便行动障碍者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8、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应根据剧场规模进行确定,并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
剧场规模 | 轮椅坐席数量(个) |
特大型 | >4 |
大型 | 4 |
中型 | 3 |
小型 | 2 |
三、走道
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并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2、对于池座首排座位,除排距外,与舞台前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当池座首排设置轮椅座席时,至少应再增加0.50m的距离。
3、两条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向走道与后墙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10排。
4、走道的宽度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纵向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横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长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5、观众厅纵走道铺设的地面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材料,且应固定牢固,并应做防滑处理。坡度大于1:8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6、观众厅的主要疏散走道、坡道及台阶应设置地灯或夜光装置。
7、当观众厅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以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的纵向走道或梯步时,应在高处设栏杆,且栏杆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1.05m,并不应遮挡视线。
8、观众厅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不应遮挡视线,高度不应大于0.85m,下部实体部分不得低于0.45m。本文以便检索和阅读而整理发布,更多扩展资料请查阅原文献《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