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议室建筑声学设计应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2.会议室应根据房间的体型、容积等因素选取合理的混响时间,当会议室容积在500立方米以内时,宜取0.6s~0.8s。控制室和同声传译室的混响时间宜为0.3s~0.5s。
3.会议室应选用阻燃型吸声材料进行建筑声学装修处理。
4.会议室声场环境应采取声扩散措施。
5.会议室应采取隔声措施。
6.当不采用扩声系统时,会议室的环境噪声级不应超过噪声评价曲线NR-30;采用扩声系统时,会议室的环境噪声级不应超过噪声评价曲线NR-35。
7.空调系统在室内所产生的噪声不宜超过噪声评价曲线NR-25。
8.控制室观察窗关闭时的中频(500Hz~1k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25dB。同声传译室的中频(500Hz~1k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45dB。更多扩展资料请查阅原文献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